我们对人大中医立法草案的建议和思考

 

全欧洲中医药专家联合会主席团

 

朱勉生(法国)、何嘉琅(意大利)、马伯英(英国)、陈春信(西班牙)

 

 

中国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于2015年12月9日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以下简称‘中医药法’),拟定50天的公众咨询期限,到1月29日截止。然后提交人大批准。

此法关系重大,不仅牵动国内中医人的心,而且引起在海外从事中医药的中国人和外籍人士的高度关注,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各国中医立法的问题,对中医走向世界造福人类健康的系统工程具有统领全局的战略意义,需要充分听取和吸纳国内外意见,适当延长咨询期限,避免仓促通过遗留后患。

中医在海外的传播,首先遇到的是正名定位的问题。在欧洲,通常将中医排除在主流医学之外贬低为“补充医学”、“辅助医学”,或者将道法术器兼具的中医肢解为片面的技术,用外科法管理针灸、草药法管理中药、理疗法管理推拿,用西医的理念和方法管理中医限制中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中国的中医法,必须是在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准确阐释中医本身的科学性、整体性、有效性,全面说明中医在中国几千年文化和医学发展中无可替代的重要位置及其在当今卫生事业特殊价值的中医法。建议将“中医药法”改为“中医法”,为整体中医立法,为提倡和支持中医沿着自身轨道,吸取借鉴当代最新科学理论和技术创新发展立法。中医和主流医学是“和而不同”的关系, “不同”是“和”的基础和前提,要按照中医自身规律去立法,而不是在西医的框架之下立法执法。没有“不同”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和”。中医法要强调和保护中医的“不同”,为中医理直气壮地同西医和其他医学平等对话和交流共赢提供“和”的法律自信和执法依据。为中医在其他国家的立法提供依据。

 

附马伯英教授             给人大中医立法草案进一言

 

英国中医师学会 会长 马伯英 教授

 

中国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于2015年12月9日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以下简称‘中医药法’),现在正在咨询公众,到1月29日截止。然后提交人大批准。

关于此法,早有耳闻,但真正见到文本,是在约两周前英国中医师学会学术微信群、英国中医药商会微信群上。网上报道,此法牵动千千万万中医人的心,各种意见林林总总,纷纷攘攘,莫衷一是。而短短50天公众咨询马上到期了,多数人看到草案文本很晚,反映意见似乎也太仓促了一点。英国政府的类似咨询都是13周,91天。能不能延长一些,让公众充分表达意见?此其一。

这次立法,名为“中医药法”。而公众,尤其是中医界,期盼的是“中医法”。现在有点“货不对办”。中医几千年来,形成了一个完整理论和临床实用体系,理论是统一的,姑且就叫“中医理论”吧;临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中药和针灸,还有推拿、食疗、气功、民族医学等等。这次只是给中医药立法,不包括针灸,这样在法律上就割裂了中医体系,今后是不是要给针灸另外立法?如是,中医药与针灸就彻底分家了。老祖宗会同意吗?其后续影响,将对中医学的发展有利还是不利?值得思考。此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载明,中西医并重。中医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体系与西医体系并列的。所以,立法应该是给整个中医学体系立法,而不是违背本身具有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和几千年历史传承来讨论立法。国外有些国家,只给针灸立法,已经造成一个坏的先例,国内也有人步其后尘在叫嚷针灸与中药分开。西方有些人进而要将针灸的某一种手法,例如干针,例如所谓“西医针灸”、“五行针灸”等等,都想要从中国针灸中独立出来。如此以往,针灸也变得支离破碎,整体的中医学将被肢解。这些都是西方人分解、分裂式思维方式在作祟。就像那帮人要把台湾、西藏、新疆分裂出去一样。中国人传统思维是“和”,是整体,为什么我们非要跟着西人思维走呢?此其三。

在这种思维框架之下,西医总是被认为比中医强。西医是科学的,中医是“不科学”的。民族虚无主义的阴魂盘桓不去。所以,立法草案也不敢在前言中理直气壮地写明中医学的科学性。1999年英国上议院特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调查,要求各个分支疗法学会将自己的立法科学证据报告给他们。英国针灸师学会报告说,针刺麻醉发现内啡肽,是他们的科学证据;西草药学会说发现青蒿素抗疟是西草药的科学证据。上议院欣然接受。而中医学会什么都没有报,因为当时文革思维影响,说我们看病,不要介入政治。于是2000年上议院的蓝皮书发表,中医药和中国传统针灸被裁定为“没有科学证据”,是“与某种宗教和哲学联系在一起的疗法”,不可予以财政、研究、教学等等许可。这不就是不允许中医在英国存在下去吗?自己不说,别人就踩到你头上去了。此次中医立法,中国人不说中医的科学性,西方和中国那些反中医人士,岂不是要更加嚣张起来?此其四。

中医究竟是不是科学,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有关于此,我写过十几篇论文做了详细阐述。简言之,以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原理,事物的本质有两个方面:物质的根据和物质在运动过程中产生的联系。西方科学寻找物质根据;中医科学寻找联系规律。以系统论观点看,西方科学发现的是“一加一等于二”的科学性部分;中医学发现的是“一加一大于二”的那一部分。两者并行而不悖。为什么必须舍此而逐彼呢?虚拟的(virtual)互联网产生巨大功用的本质是什么?是联系。中医辨证论治能够治病的原理是什么?也是因为找到了疾病过程中的联系规律。这就是科学真理的另一面。为什么我们不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去判定中医理论的科学性,而只是根据还原论(reductionism)的观点去判断呢?更何况,中医学临床疗效已经有几千年实践证明。中医传到海外几十年,又进一步证明中医能够治好西医一些治不好的病。所以梁漱溟先生几十年前讲,中医是超前的科学。这是有道理的。超前,是因为过去不懂得系统论方法论,所以讲不清楚。现在是到了可以讲清楚的时代了。前面提到的英国上议院接受内啡肽、青蒿素是针灸、草药(实际上是中草药)的科学证据,国内有些人反而去否定,这对吗?我认为,西医方法研究的结论是正面肯定中医的,我们都欢迎,都是中医研究和发展的成果。为什么我们不能理直气壮去讲?没有理论自信,没有临床自信,不能高屋建瓴,立其标杆,中医今后就永远只能卑躬屈膝跟在西医后面。此其五。

讨论中医立法,现在大家都明白,要按照中医自身规律去立法、去研究、去管理。但是一遇到具体条文,还是落入西医窠臼。当年办中医学院,老中医觉得为难。于是请西医来制定课程教学系统。今天大家都在诟病。现代中医教育不能出大师,是值得检讨的。但仅仅讲中医药大学体制改革还不够,很同意陈家功先生见解,古文底子需要从中小学抓起。中医的学习是一个文化传承系统工程,单纯靠大学、研究生补补课不行。类似具体条款,不遑多说。至于中西医结合,其实不在本法讨论范围。如果将之看做中医汇通派发展的一个分支,是附属于中医的,位置就可以摆正。此其六。

2002年,英国政府决定给针灸与草药立法。2004年,欧盟草药制品法出炉。前者不给中医独立地位,后者以中成药不安全、对病人风险大为立法原意,乃有2014年4月底彻底禁止中成药之禁令。英国中医由此元气大伤,从1999年开始算起,低迷迂洄至今已经16年。英国中医界盼望中国政府中医立法,能够给海外中医注入一些正能量,如大旱之望云霓。然而期望越高,失望越大。此次如果匆匆立法,恐怕海外中医又遭霜打。2011年英国政府决定针灸不立法;2013年英国政府成立新工作组,重新讨论中医、草药立法问题,到2015年3月26日工作组组长独立报告提出中医中药与西草药都不要立法。其立论根据是经过他的调查,中草药毒性副作用不大,对病人没有太多风险,所以不需要立法。可见他的报告,是推翻2001年以来政府的立法原意的。他还提出,英国政府应该向欧盟委员会进行交涉,修改或者废止欧盟草药制品法。此论一出,戴在中医药头上“毒性副作用大”、“不安全”的黑帽子,庶几有望摘除矣!没有立法基础,自然不需要立法;没有成熟思考,亦所不宜立法。否则立出来的法,其方向错误、规则错误,一个不好的法,会贻患百世。英国政府和欧盟委员会,尚能知错而改,善莫大焉。同样,中国的中医立法,时机是否已经成熟,应该冷静慎思。如果不成熟,宁可暂时不立法。此其七。

毛主席说“中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吴仪副总理说,中医是中国人最大的原创;李肇星外长说,中医是中国人带给世界最大的贡献;王国强副部长说:“用中医思维发展中医。”刘延东副总理说:“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重要的生态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习主席说:“中医药学聚着深邃的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的鈅匙。”这些富有睿智的论述,应该是中医立法的原意。也是中国人、中医人对中医立法寄予的厚望。

以上是作为一个中国人、中医人的一点初浅思考,当否尚请教正。

 

2016.1.25日于英国伦敦

我们对人大中医立法草案的建议和思考